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秦某某夫妇的独生子张某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与陶某相识,二人于2007年6月登记结婚,后协议离婚,又于2008年7月登记复婚,于2013年4月生女张祐某(后改名为陶怡某)。2014年6月23日,张某至本院起诉与陶某离婚后撤诉。2015年4月14日张某再次至本院起诉与陶某离婚,诉讼期间张某于2015年4月21日病故,该案终结诉讼。张某病故次日,两原告及亲戚因希望被告陶某带陶怡某参加张某的葬礼至被告陶某居住的父母家,后双方发生纠纷,被告陶某及其母亲报警。
此后,两原告多次为探望陶怡某与陶某进行沟通,均未果。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两原告对陶怡某享有隔代探望权,被告予以协助。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可否准许两原告隔代探望孙女陶怡某。关于隔代探望权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婚姻法》将探望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探望主体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代替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未作明确规定。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各家法院裁判不一。但从法律规定之精神和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及善良风俗进行综合衡量,允许失独老人隔代探望孙子女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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