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26日,原告金某某因癌症住院治疗,经多次治疗,至今未痊愈。2016年4月7日,原告金某某经江苏省泰州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乳癌术后,广泛转移,仍需治疗。2016年10月底,被告曹某某因他人上门催要原告金某某借款8900元及利息而将原告金某某赶出家门,现原告金某某在外租房居住。另查明,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被告出国务工两年,期间其务工费均汇入其姐姐帐户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庭教育,被告曹某某表示原告金某某愿意可以回家居住。故为了节约家庭开支,建议原告仍回家中居住。但因原告金某某无收入来源、经济困难,并经医院诊断为右乳癌术后,广泛转移,仍需治疗,故根据被告曹某某目前的收入状况及之前在国外务工收入情况,考虑到其确实也为原告金某某给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本院判决被告曹某某从2016年1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金某某扶养费人民币800元并承担原告金某某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未报销部分。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原、被告系夫妻,本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而被告曹某某在原告金某某身患严重疾病、特别需要丈夫照顾时,却不履行丈夫义务、甚至将其赶出家门,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有权在其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被告给付其扶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