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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专刊一——旅行社未取得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消费者诉请退款获支持
发布日期: 2018-03-16 浏览次数: 1 字号:[ ]

2017年2月16日,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共退还原告款项人民币10000元。

原来,原告朱某某与女友拟至泰国旅游,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洽商后,缴纳了旅游服务费。可在出发前,朱某某女友了解到被告旅行社并未取得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考虑到安全等问题,朱某某与其女友均未成行。后因朱某莫主张旅行社退款未果,双方遂成纠纷。

法官建议: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出境旅游的人次越来越多,建议广大消费者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确保自己和家人在异国他乡,出行顺心,住的舒心,玩的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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