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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法院顺利执结一起中院指定罚金刑案件
发布日期: 2018-05-31 浏览次数: 1 字号:[ ]


2014年3月17日,刘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20万元罚金。由于刘某被关押在监狱,调查后发现刘某名下没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遂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程序。2017年上半年,刘某刑满释放,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extra48365365继续执行。

海陵法院执行法官接手案件后,再次展开调查,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没有气馁,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发现其老家只有几间平房,系其父母居住,刘某并不居住在此处。执行人员通过与其邻居谈话,得知刘某可能居住在某小区。执行人员顺藤摸瓜,通过调查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终于确认了刘某的实际住所。

2018年5月26日星期六,执行干警们利用周末时间前往刘某的住所,找到了被执行人刘某,在刘某谎称没有能力履行时,依法对刘某的住所及手机进行搜查,发现其手机支付宝的往来很频繁,且时有大额款项交易,遂将刘某传唤至法院。在强大的心理攻势及强制措施下,刘某终于低下了头,主动让其妻子交来了5万元现金,并在其后一周内将剩余的15万元罚金缴纳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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