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用足、用活强制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助力执行工作取得新进展。
泰州某商业银行与田某、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26日,经本院审理判决,田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该银行借款40000元本金及利息61685.05,郑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他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1月4日,我院立案受理银行对该案的执行申请。
执行干警对田某、郑某某名下进行查询,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于是至二人所在社区进行调查,发现,田某外出躲债,已下落不明。6月14日的雷霆行动中,执行干警将郑某某依法拘传带回,劝其尽早履行,停止利息计算。但郑某某似乎毫不在意债务越来越大,一口咬定说没有钱。当日,执行法官决定对其采取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
一晃8天过去了,戴着手铐的郑某某似乎有了悔悟之心。6月22日上午,郑某某的妻子袁某来院说要代替郑某某还款,并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以袁某一次性给付61000元全案执结。考虑到郑某某主动联系妻子代其还债,且认错态度好,执行干警决定提前解除对郑某某的拘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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