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借款发生于2010年4月2日,孙某某向沈某某借款三万元,约定2010年7月20日还款。嗣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致涉讼。
2018年5月22日,我院立案受理沈某某的执行申请后,立即对孙某某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展开调查,发现沈某某除南京银行有543.57元存款外,并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仍剩余1万9千余元债款未还,执行干警多次约谈孙某某,孙某某均持拒不配合的强硬态度。“6.23雷霆行动”中,执行干警给孙某某来了个突然袭击,“孙某某,这是我们第三次来找你了,你还是不准备还钱吗?”
“我不是不还,我现在确实没钱,你们怎么就不能宽限几天。”
“那我们只能依法对你采取拘留措施了!”话音未落,旁边的围观群众说开了,“你儿子不是学医的吗,这要是拘留了,以后对他考医院有没有影响,你不要想不开啊,就万把块钱。”
执行干警见其有所迟疑,当即表示,因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而作出的拘留决定,有可能会影响子女的就业。一语惊醒梦中人,孙某某终于悔悟,决定还钱,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拘留决定影响深远,切莫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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