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泰州某运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运输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4月29日向长江商业银行申请贷款135万元,某管件公司、某实业公司、曹某某、张某某、张某、丁某某为保证人。2016年2月17日,因借款人运输公司未按期偿还债务,涉讼,本息共计1205803.77元。2016年6月2日,我院立案受理长江银行对该运输公司的执行申请。
立案执行后,执行干警依法冻结、扣划诸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并查封曹某某、张某某名下一处房产,剩余54万元本息未偿还。后执行干警多次查询财产信息均没有收获,遂于2016年8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考虑到案件拖延已久,且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之一张某的财产线索,遂将该案列入“6.23雷霆行动”。
6月23日凌晨,执行小组赶至保证人张某家中,开启“叫早”模式。张某称,“我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之前的钱也是我们几个保人还的,张某某作为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百多万的债她不能分毫不出……”说着,便带执行干警至张某某家中。执行干警依法搜查出张某某家中现金1.1935万元,扣押奥迪车辆一部,并将二人依法拘传至法院执行局。起初张某某拒不配合执行工作,拒绝给付款项,亦不申报财产信息。执行干警遂施以适当惩戒威慑,张某某这才开始打电话四处筹钱,当场给付171935元,并承诺6月28日再给付88000元,剩余款项由保证人张某给付。
“从凌晨5点多到现在马上3点了,张某某在这拖了快十个小时,总算最后我们维护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这点辛苦值得!”执行干警感叹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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