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0日14时至24时,我院执行局全体干警在副局长陈惠群的统一指挥下开展了10小时集中大执行活动。
被执行人沈某某2016年12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案件移交我院执行局后承办人四次前往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淤溪村十六组63号督促沈某某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无业在家,整天游手好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集中执行当日,承办人再次来到沈某某住处,将满身酒气正在睡觉的沈某某强制带回了法院。因姜堰区另有案件需要执行,沈某某遂一路跟随众干警赶赴其他执行现场。路上,执行干警纷纷对沈某某进行教育,“你孩子13岁上初中正是需要用钱的时候,你整体这么游手好闲不工作,怎么对得起你作为父亲的责任。况且执行标的这么小,就是借也借到了,为此再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实在是不值,赶紧自动履行掉了吧。”开动的警车仿佛一座行走的谈话室,在法律和情理的双重压力下,沈某某当场将全部罚金缴清,该案顺利全部执结。
本次集中执行共拘传8人,拘留1人,扣押车辆2辆,腾空房屋1处,实际执结案件4件,和解案件6件,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160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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