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经纬 | 司法为民 | 审务公开 | 新法速递 | 法律书架 | 以案说法 | 法学探究 | 党建园地 | 法院之窗 | 党风廉政 | 法官风采
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专栏
担保风险大 签字需谨慎
发布日期: 2018-07-05 浏览次数: 1 字号:[ ]

时间的车轮滚滚向前,转眼进入七月,“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大考在即,特殊时期采取特殊行动,我院5个执行小组每日清晨轮流开展执行行动,不忘初心,背水一战,努力交出一份让人民满意的答卷。

7月5日清晨,执行小组迅速集结完毕,前往莲花八号区、金州水务有限公司、花园半岛、华润国际社区等四处查找被执行人。本次行动依法拘传2人,执结案件2件。

某商业银行与徐某某、蔡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纠纷合同一案,徐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该银行借款5万元,蔡某某、朱某某为连带保证人。后因徐某某未清偿到期债务,涉讼。

现本息已达5.7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查询诸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车辆信息,扣划朱某某名下存款9137元,并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朱某某被拘传至法院后,拒绝申报财产,声称应当先执行债务人,而不是她这个保证人。执行干警向其阐明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并表示,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将根据财产查封情况采取评估、拍卖措施,并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朱某某仍拒不配合,遂当场对其作出拘留决定书。朱某某这才拿出手机微信转账10000元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并用信用卡透支30894元,将案件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保证人之“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简言之,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若合同中具有类似“若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保证人偿还”的内容,仅在因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使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完全主张之时,才可对保证人主张替代债务人偿还债务,否则为连带责任保证。

其中债务人自身原因包括: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即找不到债务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而连带责任保证,理解起来更为简单,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债务人偿还债务,又可选择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是没有上述权利的。因此其风险比一般保证方式更高,签字需要更加谨慎。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12 泰州市extra48365365